同一批枸杞,用食品的身分賣,鉛的限量是 0.3;用中藥材的身分賣,是 5.0。差了十六倍多。但先別急著結論說哪一套比較鬆——二氧化硫倒過來,中藥材那一套嚴得多。兩張表的嚴格方向不一樣,而你不能挑對自己有利的那一張。
做漢方產品的人遲早會遇到這件事:你手上那味原料,同時具備兩種可能的身分。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公告有「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枸杞、紅棗、菊花、山藥、蓮子這些日常食材都在其中。
「可同時」三個字聽起來很方便,實際上它帶來一個問題:同時可以,不代表兩邊的規則一樣。
兩套表,兩個主管脈絡
| 當食品 | 當中藥材 | |
|---|---|---|
| 重金屬依據 |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113-11-28 修正)附表一 | 中藥材含異常物質限量基準彙整表(113-11-06 更新) |
| 二氧化硫依據 |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114-05-07 修正)附表一第(四)類 | 同上彙整表 |
| 分類方式 | 依食品類別(蔬菜水果、香草香辛、菇蕈⋯⋯) | 依品目逐項列,未列者歸「其餘」 |
光是分類方式不同,就足以造成麻煩。食品那一套問的是「這個東西屬於哪一類食品」,中藥材那一套問的是「這個品名有沒有被列出來」。同一批貨,兩邊的查法完全不同。
差距有多大:鉛
食品側,附表一第 2.2.12 項「香草植物及香辛植物類」的鉛限量是 0.3 mg/kg。相鄰的幾項可以當參考:其他未列之蔬菜及水果類 0.1、藻類 1.0、菇蕈類 3。
中藥材側,彙整表的「其餘中藥材—植物類」是砷 3.0、鉛 5.0、鎘 1.0、汞 0.2。個別品目另有規定,例如杜仲葉鉛 10.0,桂皮、桂枝、枇杷葉鉛 15.0;黃耆、紅耆、白芍、赤芍的鎘則收緊到 0.3。
0.3 對 5.0,食品那條線嚴了約十六倍。理由不難理解:食品是日常大量攝取,中藥材傳統上是階段性使用,暴露量的假設不同。
然後方向就翻轉了:二氧化硫
如果你因此推論「食品那套一律比較嚴」,下一組數字會推翻它。
| 二氧化硫殘留限量 | 數值 |
|---|---|
| 食品——金針乾製品 | 4.0 g/kg(=4,000 ppm) |
| 食品——上述以外之其他加工食品 | 0.030 g/kg(=30 ppm) |
| 中藥材——其餘植物類 | 150 ppm |
| 中藥材——枸杞、大棗、龍眼肉、蓮子、白木耳、山藥、烏梅、山楂等 | 400 ppm |
金針乾製品在食品那一套拿到 4,000 ppm,在中藥材那一套如果以「其餘植物類」對照則是 150 ppm。同一個項目,方向整個反過來,差了十倍到二十七倍。
黃麴毒素則比較接近:食品的「其他食品」是 10 μg/kg,中藥材表中有訂的品目多為總黃麴毒素 10、黃麴毒素 B1 5。
所以身分不是你選的
看到這裡,很自然會想:那我就用對我有利的那一套。
這個念頭要打住。身分不是業者挑的,是由產品的實際型態、標示、用途與販售方式決定的,屬個案認定,由主管機關認定,不是自己選一套比較好過的來對照。本文不對任何品項或產品作合規與否的結論。
可操作的是採購端的動作:問清楚你買的這批料,供應商是以什麼身分出貨、附的是哪一套依據的檢驗報告。一份依中藥材基準出具的報告,數值合格,不代表它拿去對照食品的限量也合格——尤其是鉛。
還有一件事:表會換版
中藥材那份彙整表的更新日期是 113 年 11 月 6 日,而表內另有一欄標示「115.11.6 起適用」,代表部分品目的基準有換版時程。食品那兩部標準也各有自己的修正日期。
所以本文刻意不把兩張表整個抄過來——清單會過期,而過期的法規資訊比沒有資訊更危險,它會讓人以為自己確認過了。上面列的數字是 2026 年 9 月 28 日當日核對的結果,要用請回頭查現行版。
本廠的作法
保康做的是食品,原料以食品的身分進廠,對照的是食品那一套。這件事在採購時就要講清楚,因為它會決定要跟供應商要哪一種檢驗報告。
進料端的自主檢驗是官能品評、水分、水活性、黃麴毒素與全系列微生物快篩;重金屬與農藥殘留不在自主項目內,送外部實驗室。送驗時要一併告知實驗室產品類別與預定用途,否則報告可能對照錯類別——那張報告不會出錯,但它回答的是別的問題。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翻出你手上原料的檢驗報告,看它的依據寫的是哪一部。寫「中藥材含異常物質限量基準」的報告,不能直接回答食品的限量問題。
- 問供應商一句:這批料是以食品還是中藥材出貨。這句話會決定後面所有對照。
- 把「產品最後算哪一類」提前到配方定案之前確認。等成品送驗才發現對照錯,前面的成本已經投下去了。
常見問題
「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是什麼意思?
是指部分中藥材品項經公告後,也可以作為食品原料使用。要注意的是,可以兩用不代表兩邊的管理規定相同,適用哪一套取決於該產品實際的身分認定。
我可以選對我比較有利的那一套表嗎?
不行。適用哪一套取決於產品的型態、標示、用途與販售方式,屬個案認定,不是由業者選擇。建議在產品規劃階段就確認,不要等到送驗或查核時才處理。
為什麼中藥材的鉛限量比食品寬?
兩套標準的暴露量假設不同。食品是日常且大量攝取,中藥材傳統上屬階段性使用。限量的寬嚴反映的是使用情境,不是安全與否的等級。
檢驗報告上沒寫依據哪一部,可以用嗎?
建議請實驗室補註。報告的數值本身沒有問題,但沒有依據就無法判斷它對照的是哪一組限量,實務上等於少了一半的資訊。
最後
「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是一個方便的制度設計,但它把一個問題留給了業者:你手上這批料,現在是什麼身分。
答案不在你的想法裡,在產品的型態、標示與販售方式裡。而在採購那一刻先問清楚,比在成品送驗時才發現便宜得多。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依 2026 年 9 月 28 日查詢之法規與公告版本撰寫,相關標準與基準表可能修正或換版,實際適用請以主管機關公告之現行規定為準。個別品項與產品之身分認定及合規判斷涉及具體事實,本文不構成法規符合性之結論,亦不能取代就個案所為之專業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