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一味漢方原料能不能用,要查的不是一張表,是三張——食藥署的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中醫藥司的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以及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三張的主管機關不同、涵蓋範圍不同,只查一張等於沒查。
這是漢方產品開發最容易出事的第一步,也是最少人做對的一步。
三張表,不是一張
多數人搜「可供食品原料一覽表」時,心裡想的是一份完整的、查完就有答案的名單。實際上沒有那種東西。
| 要查什麼 | 查哪一張 | 主管機關 |
|---|---|---|
| 一般食品原料能不能用 | 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 |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 中藥材能不能當食品用 | 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 | 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 |
| 添加物能加多少 |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同一味原料可能同時落在第一張與第二張裡,而兩張的限制條件不一定相同。遇到這種情況,以較嚴格的那一張為準。
第一關:這個原料能不能作為食品使用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9 款,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的情形,不得製造、加工、調配、販賣或輸入輸出。
白話講:台灣沒有食用歷史、又沒有安全性證明的東西,不能當食品用。「國外有人吃」「古書有記載」都不會自動讓它在台灣過關。
怎麼查
到食藥署的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輸入原料的中文名或學名。這個平臺整合了幾份不同的名單,包含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非傳統性食品原料,以及可供食品使用的藻類與菌種等。
查的時候有三件事要注意:
- 用學名查一次:同一種植物在市場上常有好幾個俗名,俗名查不到不代表沒有
- 看清楚可用部位:清單可能只允許特定部位(根、莖、葉、花、果實種子)。用錯部位等於用錯原料
- 看清楚使用限制:部分品項註記「限茶飲用途」「不得生食」「萃取或濃縮型態僅限食品原料用途」這類條件
查不到,不等於不能用,也不等於可以用
這是最常被誤解的一點。查不到只代表它不在既有名單裡,接下來要走的是個案認定的程序——未列入者屬非傳統性食品原料,需要個案向食藥署申請查詢,或提出安全性評估資料。
所以正確的結論是:查不到就先不要投產,去問,不要自己推定。
第二關:中藥材有它自己的一條界線
漢方配方最容易出事的地方在這裡。並不是所有中藥材都能放進食品。
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訂有「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清單,採正面表列,列出哪些品項可作為食品使用以及相關的使用限制。該清單品項自民國 107 年 2 月 22 日生效。
為什麼這一關的風險等級不一樣
前一關談的是食品法規;這一關一旦踩過界,可能落入藥事法的管理範圍,而藥事法的罰則明顯更重。
依《藥事法》(現行條文修正日期為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 第 15 條將「經營中藥批發、零售、調劑、輸入及輸出之業者」列為藥品販賣業者
- 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向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
- 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第 27 條第 1 項等條文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個案是否構成違規、適用哪一條,屬主管機關與專業判斷範圍,這裡只列出條文供您理解風險量級。重點是:中藥材的部分不能用食品的思維去想,兩套規則不同。
四種最常見的踩線方式
依我們實際接觸代工客戶的經驗,中藥材食品化最常出問題的是這四種:
- 使用非正面表列的品項:不在清單內的中藥材直接放進配方
- 用錯植物部位:同一種植物,清單可能只允許特定部位,用錯部位等於用錯原料
- 以單方做食品開發:單一味中藥材做成產品,形式上更接近藥品而非食品
- 包裝或文案帶出療效:原料本身沒問題,但說法讓產品看起來像藥
2026 年正在預告的草案,會影響哪些劑型
衛生福利部於民國 115 年 4 月 13 日以授部中字第 1151860670 號公告,預告訂定「得供食品原料使用之中藥材品項及其產品屬性認定基準」草案,預告期間 60 天。
請注意這是草案,不是現行規定。本文於 2026 年 9 月查閱時,查得的最新狀態仍為草案,尚未查得正式發布之訊息。草案內容在正式發布前都可能調整,不應以草案內容作為現階段的遵循依據。
草案共五項重點,其中與食品業者劑型選擇直接相關的是第三項——明確哪些食品型態不以藥品管理,包含:
- 糖果、餅乾、蜜漬品、果凍、烘焙食品、甜味料或調味醬
- 滷包、燉包、藥膳調理包或其他以食材為主體之藥膳食品,產品外包裝應清楚載明與食材燉煮之料理方式
- 經粗碎後以棉紙袋或不織布袋包裝製成之茶包型態
對做藥膳包與漢方茶包的品牌來說,這一項值得提前留意的地方有兩個:第一,草案把這兩種型態明確劃進非藥品管理的範圍;第二,藥膳調理包那一項附帶了包裝標示的條件——外包裝要清楚載明與食材燉煮的料理方式。
草案若正式發布,既有包材需要逐項比對。現階段可以做的是先確認自家包裝上有沒有料理方式的說明,而不是等公告出來才開始盤點。完整的五項重點與說明,見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的預告新聞稿。
第三關:包裝上要標示什麼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市售包裝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十款事項: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第十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是動態的,會隨公告增加。這也是為什麼本文不列出該款的現行內容——清單會過期,而過期的法規資訊比沒有資訊更危險,它會讓人以為自己已經確認過了。要查就到全國法規資料庫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與食藥署公告查當下的版本。
保康的作法:只用查得到的
講完三關,說明我們自己怎麼做。
保康只使用可供食品原料一覽表上查得到、且屬於正面表列的原料。沒有列出的、或安全性不確定的原料,我們不碰。
這句話的實際意思是:如果您帶著一個配方來,裡面有一味我們查不到的原料,我們會在報價之前就告訴您,而不是收了訂金之後才發現。
這個作法會讓我們接不到一部分生意——有些配方就是因為某一味原料而做不了。但反過來說,我們不會讓客戶把錢投進一個在上架前才發現過不了的產品。原料這一關擋在前面,比擋在後面便宜得多。
原料進廠之後還要通過六道進料驗收:目視評估、手工挑選、聞辨香味、沖泡飲評、咀嚼口感、檢驗分析。法規這一關管的是「能不能用」,進料驗收管的是「這一批能不能用」,兩件事都要做。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把配方表攤開,逐味查第一張表:到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用中文名查一次、學名再查一次。查不到的先標記起來,不要跳過
- 把含中藥材的那幾味另外查第二張表:中醫藥司的清單是另一份,第一張查得到不代表第二張也可以。同時確認可用部位與使用限制
- 翻出現有產品的外包裝,對照食安法第 22 條的十款逐項打勾:特別是有效日期、原產地與內容物名稱的排序,這三項最常出錯
這三件事不需要花錢,也不需要找人,一個下午可以做完。
常見問題
可供食品原料一覽表在哪裡查?
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查詢,網址為 consumer.fda.gov.tw/Food/Material.aspx。該平臺整合了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非傳統性食品原料、可供食品使用之藻類與菌種等多份名單,輸入原料的中文名或學名即可查詢。
原料在一覽表裡查不到,就是不能用嗎?
不是。查不到只代表它不在既有名單內,未列入者屬非傳統性食品原料,需要個案向食藥署申請查詢,或提出安全性評估資料。但在完成個案認定之前,不應逕行投入生產。查不到時正確的作法是去問主管機關,不是自行推定可用或不可用。
中藥材可以當作食品原料使用嗎?
部分可以。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訂有「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清單,採正面表列,該清單品項自民國 107 年 2 月 22 日生效。清單內的品項可作為食品使用,但部分品項另有可用部位與用途限制;清單外的中藥材不得逕作食品使用,否則可能落入藥事法的管理範圍。
食品原料一覽表和食品添加物的規定是同一份嗎?
不是,兩者是不同的規範。食品原料談的是這個東西能不能作為食品使用;食品添加物則適用「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範的是添加物的使用範圍與限量。該標準現行條文修正日期為民國 114 年 5 月 7 日,且部分條文尚未生效,引用時要確認該項目的施行日期。
條文出處
以下連結為本文撰寫時(2026 年 9 月)實查之現行版本,連結將另開新視窗:
- 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品項自民國 107 年 2 月 22 日生效)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 藥事法(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5 月 7 日,部分條文最後生效日期為民國 116 年 7 月 1 日)
- 得供食品原料使用之中藥材品項及其產品屬性認定基準(草案)(民國 115 年 4 月 13 日預告,授部中字第 1151860670 號。草案,非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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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聲明:本文依 2026 年 9 月查閱之法規版本撰寫,屬一般性資訊整理,不構成法規符合性判斷,亦不針對任何個案。法規與函釋會修正,實際適用請以查閱當下的版本為準;個案認定屬主管機關權責。產品是否合規,建議於開發階段即洽詢執業食品技師或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