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為有效管理非傳統性食品原料並確保消費者之食用安全,於110年1月5日公告訂定「食品原料咖啡葉(Coffea arabica、Coffea canephora)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規範咖啡葉(Coffea arabica、Coffea canephora)作為食品原料使用時,應符合之相關規定,包括使用範圍及應標示的警語字樣。
  阿拉比卡種(Coffea arabica)及羅布斯塔種(Coffea canephora)之咖啡葉限乾燥後,作為沖泡茶飲之原料使用,可製成茶包供消費者沖泡飲用,或是將沖泡後的茶湯作為液態飲料供消費者飲用。使用前述咖啡葉作為原料的食品,必須標示「兒童、孕婦及授乳者應避免食用」警語字樣。
  規定正式施行後,經查獲食品所使用的原料不符合相關規定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以咖啡葉做為原料開發為茶包相關產品,因該原料含有咖啡因,故對咖啡因敏感的民眾或兒童、孕婦及授乳者應避免食用

咖啡葉經製茶過程後,外觀呈褐色、具淡烏龍茶茶香。(圖片來源:農委會提供)

參考資料:

食藥署新聞

食品原料咖啡葉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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