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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月子常喝的杜仲,能當食品原料的其實是葉不是樹皮

坐月子常喝的杜仲,能當食品原料的其實是葉不是樹皮

杜仲不是一個原料,是三筆。葉和花可以當食品原料,樹皮不行。而多數人拿來泡茶、煮湯的那種「杜仲片」,正好就是樹皮那一筆。

這件事在月子餐、藥膳湯與漢方茶飲裡幾乎天天發生,但很少被講清楚。原因不是誰故意隱瞞,而是大家記的是「杜仲」這兩個字,法規認的卻是「部位」

先把「杜仲」拆成三個東西

到食品藥物管理署的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查「杜仲」,會查到三筆。三筆的學名一模一樣,都是 Eucommia ulmoides Oliver,差別只在部位:

杜仲三個部位的對照圖:左側綠色區塊為杜仲葉(部位葉)與杜仲雄花(部位花),標示草木本植物類第一類供茶包、膳食調理包或萃取後作為原料;右側土黃色區塊為杜仲(部位樹皮),標示未確認安全性尚不得使用之原料,備註未經確認其食用安全性前不得供為食品原料使用
同一棵樹、同一個學名,能不能當食品原料由部位決定。
平臺上的名稱部位分類
杜仲葉草、木本植物類(1) 供茶包、膳食調理包或萃取後作為原料
杜仲雄花草、木本植物類(1) 供茶包、膳食調理包或萃取後作為原料
杜仲樹皮未確認安全性尚不得使用之原料

第三筆的備註欄寫得很直接:

未經確認其食用安全性前,不得供為食品原料使用。

請注意平臺上那一筆單純叫「杜仲」兩個字的,指的就是樹皮。這是最容易誤判的地方——名稱看起來最像「正宗」的那一筆,反而是不得使用的那一筆。

為什麼是「部位」,不是「名字」

台灣的漢方原料習慣用一個俗名涵蓋整株植物,法規卻是逐個部位認定的。同一株植物,不同部位的成分組成與既有的食用經驗都不一樣,安全性評估自然要分開做。

所以查這張表有一個固定動作:查到名稱不算查完,要點進去看「部位」欄。

不只杜仲,決明子也是同一個邏輯

決明子查出來也有兩筆,中文名稱都寫「決明子;草決明」:

杜仲是「大家在用的那個部位剛好不能用」,決明子是「大家在用的種子剛好可以用」。方向相反,判讀方法一樣:先看部位。

餐廳供膳與包裝食品的差別,在哪裡、不在哪裡

常有人這樣理解:月子中心與餐廳現場煮,不必標示全成分;要做成包裝產品才要把成分寫出來,所以包裝的時候再換原料就好。

前半是事實,後半的推論不成立。這裡其實是兩件各自獨立的事:

管的是什麼會不會因通路而不同
原料能不能用食品原料端不會
要不要標示全成分標示端

標示那一端確實有差。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現行條文修正日期為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第 22 條,有容器或包裝的食品應標示內容物名稱等事項;現場調製供膳則適用不同的規定,實務上不會逐項列出全成分。

但原料那一端沒有這個區別。平臺上的備註寫的是「不得供為食品原料使用」,這句話沒有限定包裝或散裝、沒有限定通路。

現場供膳不必標示全成分,所以用了什麼比較不容易被看見。但看不見,不等於可以用。

換句話說,包裝食品的全成分標示並沒有「多出一條規定」,它只是讓原料端本來就存在的界線變得無所遁形。這也是為什麼同一道配方從餐飲端要轉成包裝商品時,經常會在這裡卡住——不是標示變嚴格,是原料的問題終於浮上來。

可以用,不代表什麼型態都能做

杜仲葉與杜仲雄花屬於「草、木本植物類(1)」,這一類附帶產品型態的限制。平臺在該分類的說明裡寫明,所列品項可供為茶包、膳食調理包原料,或經萃取後作為飲料、錠狀、膠囊狀、粉末狀、顆粒狀等食品之原料。

兩類原料的限用型態對照圖:左欄第一類供茶包、膳食調理包或萃取後作為原料,列出茶包、膳食調理包、萃取後的飲料錠狀膠囊狀粉末狀顆粒狀,並標註杜仲葉與番石榴葉屬於此類;右欄第二類可供直接食用,限制較寬,標註桑樹與決明子種子屬於此類;下方橫條寫兩類共同附帶不得涉及中藥固有成方及其加減方
第一類限用產品型態,第二類可供直接食用。查到可以用之後,還要看型態對不對。

對照之下,桑樹(部位為果實、枝、葉)屬於「草、木本植物類(2) 可供直接食用」,限制就寬得多。

實務上的意思是:同一片杜仲葉,做成茶包或藥膳調理包沒有問題,想做成別的型態就要回頭確認它落不落在列舉範圍內。「查到可以用」只是第一關,型態是第二關。

還有一句,藥膳包的配方設計要放在心上

兩個分類都附帶同一句話:

惟不得涉及中藥固有成方及其加、減方。

杜仲是傳統方劑裡很常見的一味。因此藥膳包的配方即使每一味原料都查得到、都在可用清單上,整組配方仍不能等同於某個固有成方,或只是在固有成方上加一味、減一味。這一關和原料清單是兩回事,要分開檢查。

個案的配方是否涉及固有成方,屬於主管機關與專業判斷的範圍,這裡只把界線指出來,不對任何具體配方下結論。

這篇為什麼完全不談功效

談到杜仲,多數人第一個想到的是坐月子時的各種說法。這篇從頭到尾不會寫那些,這是刻意的。

食品不得標示或廣告涉及醫療效能的內容。一個原料在傳統上被怎麼使用,和它作為食品可以怎麼宣稱,是兩套完全不同的規則——即使引用的是古籍原文,只要指向醫療效能,仍然落在不得宣稱的範圍裡。

所以當一份代工報價或產品企劃書上出現效果描述時,那不是加分項,是風險項。真正該問的是前面那些問題:部位對不對、型態對不對、配方有沒有踩到固有成方。

保康的作法

我們用的是杜仲葉,不是樹皮。理由就是上面那一張表,沒有別的。

原料端之外,這類葉材還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地方——乾燥程度。市面上常態流通的葉類原料多半只經過日曬或少量熱風乾燥,摸起來很乾、看起來也沒問題,但水活性通常還在 0.5 以上。短期使用不會出事,一旦進入長期儲存或運送途中受潮,就容易變質或發黴。

保康的製程因此在最後多一道:依原料特性選擇焙炒或低溫真空乾燥,讓原料成為廠內半成品時,水活性低於 0.4

這一道不是為了香氣,是為了讓成品在效期內保持穩定。其他幾站在管什麼,寫在漢方茶包的五道製程;原料進廠前擋掉什麼,寫在六道進料驗收

另外必須一併說明:保康目前沒有 HACCP 或 ISO22000 第三方驗證。若您的通路或客戶明確要求驗證文件,請在第一次諮詢時就告訴我們,我們會據實說明能與不能配合的範圍。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把現在用的漢方原料列成一張表,逐項到平臺查一次「部位」欄:不要只查名稱。名稱相同而部位不同,結論可能完全相反
  • 確認您的產品型態落在該分類的列舉範圍內:茶包與膳食調理包是明列的,其他型態要回頭確認
  • 翻出包裝上的內容物名稱,對照實際投料的部位:寫「杜仲」與寫「杜仲葉」,在這張表上是兩件事

常見問題

杜仲可以當食品原料嗎?

要看部位。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上,杜仲葉(部位為葉)與杜仲雄花(部位為花)列在「草、木本植物類(1) 供茶包、膳食調理包或萃取後作為原料」;而名稱為「杜仲」、部位為樹皮的那一筆,列在「未確認安全性尚不得使用之原料」,備註寫明未經確認其食用安全性前,不得供為食品原料使用。三筆的學名相同,差別在部位。

月子餐或餐廳用杜仲片,跟包裝食品有什麼不同?

不同的是標示義務,不是原料本身能不能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有容器或包裝的食品應標示內容物名稱等事項,現場調製供膳則適用不同規定,不會逐項列出全成分。但平臺上的限制寫的是「不得供為食品原料使用」,沒有因通路而不同。標示只是讓原料端的界線變得看得見。

杜仲葉可以做成膠囊或粉包嗎?

該分類的說明列出的型態包含茶包、膳食調理包,以及經萃取後作為飲料、錠狀、膠囊狀、粉末狀、顆粒狀等食品之原料。實際產品是否落在列舉範圍內,須依該產品的製程與型態個別確認,建議在配方階段就先確認,不要等到包材都印好。

平臺上查不到的原料,是不是就不能用?

不是。平臺首頁自己寫明「本平臺非正面表列,並非平臺未載列品項即不得供為食品原料使用」,它也不收錄一般傳統食品原料,例如蔬菜水果與五穀雜糧。但反過來說,被明確列在「未確認安全性尚不得使用之原料」那一類的品項,就是清楚的紅燈。查不到要另行判斷,查到紅燈則沒有模糊空間。


延伸閱讀:

免責聲明:本文依 2026 年 9 月查閱之法規版本與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資料撰寫,屬一般性資訊整理,不構成法規符合性判斷,亦不針對任何個案或任何業者。原料之認定、產品屬性與配方是否涉及中藥固有成方,屬主管機關權責。平臺資料不定期更新,適用請以查閱當下的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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