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輸入「薄荷」,跳出十筆。它們分屬六個不同的屬,類別從可供直接食用到限用產品型態都有。而真正以「薄荷」兩個字單獨命名的,只有兩筆。
薄荷是平臺上命中最多的草本關鍵字之一。這十筆攤開來,可以看出中文俗名在原料管理上的侷限。
十筆分成三群
第一群,可供直接食用((2)類),六筆:
| 中文名稱 | 學名 | 部位 |
|---|---|---|
| 薄荷 | Mentha arvensis L. 等 | 全草 |
| 爵茶;薄荷 | Mentha spicata L. | 全草 |
| 胡薄荷 | Mentha pulegium L., Hedeoma pulegioides L. | 全草 |
| 蜂香薄荷 | Monarda didyma L. | 全草 |
| 歐洲薄荷;夏香薄荷 | Satureja hortensis | 全草 |
| 冬香薄荷 | Satureja montana | 葉 |
第二群,限用產品型態((1)類),三筆:金錢薄荷(又名連錢草、積雪草,Glechoma hederacea,莖葉)、苦汁薄荷(Marrubium vulgare,莖葉)、貓薄荷(Nepeta cataria,全草)。
第三群,來源製取之原料,一筆:胡薄荷油(由全草製取)。
六個屬
把學名的屬名抓出來排一次:Mentha、Monarda、Satureja、Glechoma、Marrubium、Nepeta。
六個屬。它們多半同屬唇形科,有類似的香氣,中文就一律借用「薄荷」兩個字來叫。
所以在中文裡,薄荷描述的是一種氣味,不是一個物種。規格書上寫「薄荷」,對方可以送六個屬裡的任何一種過來,而它們的類別限制不一樣。
兩個容易踩到的點
第一,兩筆都叫薄荷,但不是同一個種。項次四的薄荷是 Mentha arvensis 這一群,項次九的「爵茶;薄荷」是 Mentha spicata。兩筆都在(2)類,所以類別上沒有差異,但它們的風味差很多。做複方的時候換一個,味道就跑掉了。
第二,同屬不同種,部位範圍不一樣。歐洲薄荷(Satureja hortensis)登載的部位是全草,冬香薄荷(Satureja montana)登載的是葉。同一個屬,差一個種,部位欄就不同。
這個結構跟迷迭香那篇是同一類:部位欄要逐筆看,不能靠同屬推論。
金錢薄荷的名字最多
十筆裡面名字最混亂的是金錢薄荷。平臺上它的中文名稱欄寫著:金錢薄荷;連錢草;大馬蹄草;虎咬黃;積雪草。
五個名字指同一筆。而這一筆在(1)類,限用產品型態,跟項次四那個直接食用的薄荷不一樣。
如果有人跟你說要用積雪草,而你查「薄荷」的時候沒注意到這一筆,就會用錯類別。反過來,你查「積雪草」查到這一筆,也要回頭確認它不是你想的那個薄荷。
做複方的實際影響
薄荷在漢方茶裡常常是調整風味的角色,用量不大,但它決定一杯茶的第一印象。
三件事要在配方階段就定下來:
- 學名。這一欄把六個屬縮成一個種。
- 部位。全草與葉的香氣強度不一樣,莖佔比高的料香氣會被稀釋。
- 乾燥方式。薄荷的香氣成分揮發性高,乾燥條件直接決定成品還剩多少香氣。
本廠的作法
保康對香氣型原料的收料檢驗,官能品評排在第一關,而且是搓開了聞,不是看外觀。
乾燥條件依原料特性分開訂。香氣型的原料升溫曲線跟根莖類不同,具體參數屬製程 know-how,不寫在文章裡。可以說的是終點怎麼看:水分與水活性要到位,香氣不能被帶走,兩個條件要在同一批料上同時成立。半成品水活性落在 0.2 至 0.4。
配方裡用到薄荷類原料時,規格書上寫的是學名與部位,不是中文俗名。十筆分屬六個屬,中文名在這裡擋不住任何東西。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到平臺查一次薄荷,把十筆的屬名抓出來排。五分鐘,你會看到六個屬。
- 翻出配方表,看薄荷那一行寫了什麼。只寫中文名的,補上學名。
- 問供應商現在送的是哪一個種。答案可能跟你以為的不一樣。
常見問題
平臺上的薄荷有幾筆?
以薄荷為關鍵字查詢得十筆,分屬草、木本植物類(1)、(2)與來源製取之原料三個類別,涵蓋六個不同的屬。
金錢薄荷和薄荷一樣嗎?
不一樣。金錢薄荷的學名是 Glechoma hederacea,與 Mentha 屬不同,平臺登載的類別也不同。它另有連錢草、積雪草等名稱。
冬香薄荷為什麼只有葉?
平臺對該筆登載的部位是葉。同屬的歐洲薄荷登載的是全草。部位欄需逐筆確認,不能以同屬推論。
規格書上該寫中文名還是學名?
兩者都寫,以學名為準。中文俗名在不同產地與通路的用法不一致,學名才是唯一的識別。
最後
薄荷這十筆是中文俗名問題最集中的一組。六個屬共用兩個字,而其中三筆的類別限制跟你想的那個薄荷不一樣。配方表上那一行只寫中文的話,你其實沒有鎖定任何東西。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依 2026 年 10 月 6 日查詢之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登載內容撰寫。平臺資料可能更新,實際適用請以主管機關公告之現行內容為準。個別品項之身分認定涉及具體事實,本文不構成法規符合性之結論。